民法親屬篇立法精神,就是為了要達到兩性平權,以確保婦女權益,然而現行法令雖然經過修法,但仍不週延,法學專家吳威志4日出席斗六婦女會主辦的「婦女研習營」時,針對民法提出五大修正方向,他要主導修法,讓兩性平權更落實,婦女權益更獲得保障。
斗六市婦女會4日舉辦的「婦女研習營」,由理事長縣議員賴淑娞主持,與會婦女成員共約150人,研習課程包含有三:『女性平權議題』、『女性權益的法律保障』、『手工藝品實作』等。
當天有關『女性平權議題』,特邀請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科員黃經祥主講,另有關『女性權益的法律保障』議題,則邀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吳威志提出專業看法。
參選立委的吳威志表示,其實政府在民國80年代修正了民法親屬編,就是為了『兩性平權』的理想,然而現行法令仍不週延,若他進入立法院,他會主導修改民法中五大項條文:
(1)原本『妻冠夫姓』,改為『原則不冠,夫妻協議』。
(2)原本『妻從夫之住所』,亦改為『夫妻協議,不成法院裁定』。
(3)原本『夫妻離婚,子女監護歸夫』,改為『夫妻協議,不成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』;近年更刪除監護,再改夫妻共同撫養。
(4)原本『夫妻離婚,妻限六個月再婚』,當年刪除此條。
(5)原本沒有『夫妻分別財產制』,加以增列。
(1)原本『妻冠夫姓』,改為『原則不冠,夫妻協議』。
(2)原本『妻從夫之住所』,亦改為『夫妻協議,不成法院裁定』。
(3)原本『夫妻離婚,子女監護歸夫』,改為『夫妻協議,不成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』;近年更刪除監護,再改夫妻共同撫養。
(4)原本『夫妻離婚,妻限六個月再婚』,當年刪除此條。
(5)原本沒有『夫妻分別財產制』,加以增列。
此外,吳威志也針對『婦女權益』提出修法方向:
(1)增列『婦女權益保障法』,尤其針對分娩、流產或墮胎之婦女,前後三個月,先生不得提出離婚,除非妻子主動提出。
(2)增列民法加重賠償的配套法制;同時,檢討民法離婚的要件,尤其是『分居五年』應列入條文之列。
(3)針對『家庭暴力防治法』應做全盤修法檢討,加強防暴機制,尤其是『即時救援』措施,甚至是強化違反『家暴令』的刑事懲罰責任。
(1)增列『婦女權益保障法』,尤其針對分娩、流產或墮胎之婦女,前後三個月,先生不得提出離婚,除非妻子主動提出。
(2)增列民法加重賠償的配套法制;同時,檢討民法離婚的要件,尤其是『分居五年』應列入條文之列。
(3)針對『家庭暴力防治法』應做全盤修法檢討,加強防暴機制,尤其是『即時救援』措施,甚至是強化違反『家暴令』的刑事懲罰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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