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2月15日 星期一

女違規過馬路 慘被客運壓斷2趾 

鍾姓女子前年在台北市松壽路過馬路時,未走斑馬線上,國光客運司機徐明星駕客車左轉進市府路,將鍾女撞倒,鍾女的右足遭徐客車左前車輪輾過,她右腳第1及第5趾截肢,至今不良於行,鍾女求償後,法官認定,她受損金額為641萬餘元,但鍾女違規過馬路,有2成過失責任,扣除國光客運已付30萬元和解金,判國光及徐應連帶賠482萬餘元;仍可上訴。
 
鍾女(27歲)指出,2013年4月14日晚間9時許,她遭國光客運徐明星駕大客車碰撞壓傷腳,緊急送醫後右足仍受傷嚴重,她2腳趾截肢後,須從身上其他地方取皮植皮,取皮處形成大範圍傷疤,造成心理極大陰影,自信心嚴重喪失。
 
鍾女說,至今右腳仍有活動障礙、植皮處皮膚僵硬,走路無法維持正常儀態,無法穿著套裝及高跟鞋,影響工作形象,而上述影響甚將持續一生,求償精神賠償150萬元、勞動能力損失549萬元、義肢費167萬元及看護費、交通及醫療費共1009萬餘元。
 
刑事部分,法官認定,徐男未注意路況是肇事主因,已判徐男5個月,可易科罰金30萬元,緩刑2年確定。
 
民事部分,法官認定,被害人勞動能力受損3成,她月薪4萬餘元,共可請求354萬餘元勞動能力受損賠償、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義肢費與160萬餘元、看護費36萬餘元與醫藥費共641萬餘元,扣除國光客運已賠30萬元及鍾女自負2成過失責任,判賠482萬餘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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